股票代碼:600120 股票簡稱:浙江東方 編號: 2016-031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6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對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報告的事后審核問詢函》(上證公函【2016】0389號)(以下簡稱“問詢函”),問詢函全文如下:
“依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格式準則第2號》)、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等規則的要求,經對你公司2015年年度報告的事后審核,現有如下問題需要你公司作進一步披露。
一、行業經營情況
你公司主營業務包括商貿流通、類金融以及房地產業務,其中以商貿流通業務為主。報告期商貿流通業務營業收入為52.2億元,占公司營業收入的67.8%。年報披露,公司將“堅持商貿與類金融兩翼發展”,推動傳統貿易轉型。為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不同板塊業務的經營情況,請公司對下述事項進行補充披露。
(一)關于商貿流通業務
1.大宗商品業務。年報披露,公司大宗商品業務主要包括鋼材、有色金屬、煤炭、紙漿、化工、食品等,2015年為控制經營風險,公司主動收縮了內貿大宗商品業務。請公司補充披露:(1)報告期內大宗商品業務的營業收入、毛利率及同比變化情況;(2)請分析說明已有的大宗商品業務因價格波動等原因產生的經營風險及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2.其他應收款及壞賬準備。年報披露,報告期公司其他應收款共計7.69億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日股份”)和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索日”)應收款項3.2億元,因款項收回具有不確定性,公司已計提壞賬準備2.5億元。另外,該應收款項由索日股份控股股東吳海濱及相關控股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股權質押擔保等。請補充披露:(1)公司對索日股份和上海索日3.2億元應收款項的形成原因、具體交易事項;(2)除應收索日股份和上海索日的3.2億元外,剩余4.49億元其他應收款的主要交易對方、所涉及的交易事項、形成原因、是否存在款項無法回收的風險、是否履行了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3)索日股份控股股東吳海濱及相關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金額,并結合擔保情況分析計提2.5億元壞賬的合理性。
3.訴訟進展情況。2015年4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合同糾紛為由對索日股份及相關擔保人提起訴訟,共涉及六起案件,其中控股子公司浙江國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租賃”)訴索日股份一案已判決勝訴,但尚未執行,其他案件尚未判決。請補充披露:(1)國金租賃案件的判決時間、截止目前的執行進展、尚未執行的原因、是否存在執行障礙;(2)除國金租賃案件外,其余五起案件的訴訟進展情況。
4.跨境電商業務。年報披露,報告期公司出資337.5萬元成立浙江東方海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為未來拓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主平臺。請補充披露:(1)公司跨境電商的具體運營模式及主要業務環節;(2)公司跨境電商業務的競爭優勢及經營風險。
(二)關于房地產業務
5.公司房地產項目計提的跌價準備。年報披露,公司存貨中的開發產品期末余額為7.35億元,計提跌價準備4429.5萬元,主要涉及公司房地產項目。請結合報告期公司房地產項目的銷售、庫存情況及相關區域房地產的發展狀況,說明計提4429.5萬元跌價準備所涉及的具體項目、計提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關于類金融業務
6.類金融業務經營情況。年報披露公司類金融業務主要包括融資租賃、直接投資以及資本管理。請補充披露:(1)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行業、客戶類別、業務規模及風險;(2)公司直接投資和資本管理業務的經營模式、業務規模、主要投資標的、存在的風險及公司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二、財務問題
7.預付款項。年報披露,按預付對象歸集的期末余額前五名中,萬華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期末金額1931萬元,占預付款項的12.73%,預付款時間為2014年-2015年,目前尚未結算。請補充披露上述預付款項涉及的交易情況、未及時結算的具體原因、公司是否與交易對方存在關聯關系,以及公司擬采取的措施。
8.合并報表問題。年報披露,報告期內公司持股45%的子公司寧波獅丹努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獅丹努集團”)營業收入32.8億元,凈利潤2億元,分別占公司同期相關財務指標的42.5%、34.4%。年報披露,公司將獅丹努集團納入合并報表的原因系持有該公司20%股權的股東吳忠寶承諾,其在2015年度財務報表合并問題上與公司保持一致。請補充披露:(1)依據上述承諾,能否認定公司對獅丹努集團擁有控制權;(2)請依據會計準則,詳細說明公司對獅丹努集團擁有控制權并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具體影響因素及依據;(3)公司與吳忠寶之間是否存在與上述承諾相關的利益安排。請會計師發表明確意見。
針對前述問題,依據《格式準則第2號》規定要求,對于公司認為不適用或因特殊原因確實不便說明披露的,應當詳細披露無法披露的原因。
請你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就上述事項予以披露,并以書面形式回復我部。”
特此公告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4月20日